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

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孝感市体育西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698073。
法定代表人:付存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勇,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忠伍,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播州区。
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凤冈县彰教工业园区彰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KN722W。
法定代表人:陈士进,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申请执行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91,3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并承担执行费4,270元。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下列执行措施:1、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2、经网络查询工商登记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企业登记及股权登记信息;3、经网络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5、到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贵州御风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 判 长 杨胜辉
审 判 员 钱省旭
审 判 员 李贤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简希舜
书 记 员 田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