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

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0016号
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管井路凤凰小区10号楼10幢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698073。
被告: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39号402-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364X8。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与被告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