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04848F。
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航,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0628M。
法定代表人:赵世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霓,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宝成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698073。
法定代表人:付存华。
原审第三人: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232号中林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19137053。
法定代表人:商夏明。
原审第三人:云南浦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兔耳关社区居委会大水塘村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16WJ2P。
法定代表人:王朝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浦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以提起另案诉讼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飞
审判员 姚中梁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