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

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与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2民初2342号 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孝感市体育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襄阳市建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与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于2023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