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民初2341号
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体育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设计院副院长。
被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安陆市德安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与被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于2023年10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