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4682号
原告: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顿小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勤功。
原告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1元(原告已预交9022元),由原告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11元,剩余4511元退还原告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甄明旺
人员陪审员王素芳
人民陪审员金鹏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