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93号
原告无锡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洲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欧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G5幢G5号房。
法定代表人谷梅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欧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无锡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无锡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