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欧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鑫源众能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588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湖北鑫源众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28栋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江煜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欧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三期南区办公楼(办公室H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源众能电气有限公司、***、武汉欧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武汉欧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各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