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301号
原告:乐地,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三期1108房。
法定代表人:*才贵。
第三人:*才贵,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乐地与被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才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乐地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才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地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才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乐地负担。
审判长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