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民初字第26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1号。
负责人:***。
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144元,依法减半收取3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