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13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组织机构代码:781821660。
法定代表人戚伟民。
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唐街道龙珠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龙珠里村龙珠自然村机构代码:794376324。
法定代表人杨文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特2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唐街道龙珠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43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6264.5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