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保3812号
申请人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A栋5层自编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998133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鼎众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6栋A座4楼E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268908。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财保9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智鼎众为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2171.6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