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7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105房自编东梯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欣,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A栋5层自编5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8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