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3民初3800号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A栋5层自编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99813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28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NQX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诚公司)与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德亚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合计1609050元;2.判决德亚公司支付违约金80452.5元(计算方式为:拖欠合同款金额×5%);3.判决德亚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诉讼中,铭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主***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铭诚公司与德亚公司签订《亚信安全设备等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903560元,根据约定,德亚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日***公司开具全额的为期120天的银行支票,逾期支付货款的,自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逾期交付货款总值的5%为限度。2018年6月5日,铭诚公司如约送货,德亚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截至今日,德亚公司仅支付294510元,仍拖欠1609050元,已构成违约。
被告德亚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德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1日,德亚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铭诚公司作为供方(乙方)签订《亚信安全设备等购销合同》,约定德亚公司***公司购买亚信安全项目设备,合同总价1903560元,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结算方式为:“从合同签定日起计,甲方开具合同全额的为期120天的银行支票给乙方,并确保支票可正常入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支付货款,则甲方从应付款项之日起,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1‰计算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以逾期交付货款总值的5%为限”。合同还就质量标准、售后服务、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5日,德亚公司在《送货单》下方盖章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设备。
2020年6月12日,德亚公司通过案外人***公司支付244510元;2021年9月27日,德亚公司的股东******公司转账支付两笔货款合计50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亚信安全设备等购销合同》系德亚公司与铭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铭诚公司依约供货后,作为买受人的德亚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对应价款的义务。尚欠货款有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已付款凭证等证据为证,故铭诚公司要求德亚公司支付货款160905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合同虽约定每逾期一日按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在铭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德亚公司逾期付款主要是给铭诚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对铭诚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确,违约*****公司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609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于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故违约金不得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5%,即违约金应以80452.5元为上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9050元;
2、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609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数以80452.5元为上限)
3、驳回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3元,由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