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韦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韦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韦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AQYG14,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荣强。
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8613948C,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荣。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韦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118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丹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线索,但另案现已处理完毕,本案未能分配到案款。
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决定后,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鸿伟
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律文书签发稿

承办团队

刘蔚彤团队

审核人

同意承办人意见,提请院长审批

承办人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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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终本)

案 号

(2020)苏1181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韦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AQYG14,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云阳路华昌别墅22号。
法定代表人:韦荣强。
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8613948C,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东马场村。
法定代表人:王贵荣。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韦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118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丹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线索,但另案现已处理完毕,本案未能分配到案款。
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决定后,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刘蔚彤
审判员马俊辉
审判员王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