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爱诺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837号
原告:爱诺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潘东升,总经理。
被告: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经济开发区腾达园7号厂房(梨双路3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告爱诺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威公司)与被告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爱诺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爱诺威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诺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卫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