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7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腾达园7号厂房(梨双路3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蓝科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锟
书记员*哲
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