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民初2361号
原告:隆化县唐三营镇唐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唐三营镇唐南村。
法定代表人:*文章,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木滦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郭家屯镇西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隆化县唐三营镇唐南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德木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唐三营镇唐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化县唐三营镇唐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杨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