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承德木滦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西屯村。
法定代表人:邢彦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木滦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木滦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31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承德木滦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231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穆乃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