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报春,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时       磊
审 判 员 于   海   涛
审 判 员 孙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