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15号楼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召,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马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辽宁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奎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君,凤城市通远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林奎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辽068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时       磊
审 判 员 于   海   涛
审 判 员 刘       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