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保48号
申请人: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逄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苏,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15号楼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
申请人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民终1756号民事裁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常克明
执行员  任俊儒
执行员  赵晓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