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丹东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15号楼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尔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