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太平湾15号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2022年2月27日轮候查封***所有坐落于振兴区桃源街66-5-18(不动产证为辽20**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7269)***区桃源街66-5号4**1109室(不动产证为辽20**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8063),2023年3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的丹东银行账户,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82583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鹤 执行员 **** 执行员 苗 玉 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