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再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15号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革,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凤城市宝山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辽06民申2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丹东***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旭 书 记 员 王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