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3财保30号
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53587150Q,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金钻年华B幢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侯黔,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宇,女,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公司行政主管。
被申请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8467049W,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2947.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0801390086926247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沙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元叁角叁分整(小写:1,262,947.33元),冻结限期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