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鸿鑫旺贸易有限公司与候黔、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3执保452号
贵州虎鸿鑫旺贸易有限公司:
你与**、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本案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5319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0年10月29日依法对**(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提起网络查控,经网络总对总反馈,**身份验证不通过,无法进行网络查控与实施相关冻结措施。
2020年10月29日我院对被保全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提起查询,并以2129087.66元为限提起冻结,实际冻结被保全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495567.84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