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虎黔鑫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黔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3执保468号
贵州虎黔鑫旺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5319号、53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0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期间,通过网络查控,以人民币2129087.66元为限冻结了侯黔的银行账户,以查询实时反馈金额为限冻结了侯黔的财付通账户,所有已控账户在冻结之时实际控制金额合计人民币23085.77元。
经查,本院已通过(2020)黔0523执保452号案件以2129087.66元为限冻结了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11月7日,实际控制金额为1082755.84元,本次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