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4840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东南环线金钻年华B栋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85690337U。
法定代表人:候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年龄48岁,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汉族,年龄40岁,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