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4840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东南环线金钻年华B栋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85690337U。
法定代表人:候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年龄48岁,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汉族,年龄40岁,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