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3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联系。
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金钻年华B幢2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53587150Q。
法定代表人:侯黔。
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黔0523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21)黔05民终7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22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