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3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联系。
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金钻年华B幢2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53587150Q。
法定代表人:侯黔。
被告:***,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黔0523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21)黔05民终7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22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