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财保297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53587150Q
法定代表人:候黔
住所地:金沙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262905.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
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152010661000000005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9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3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