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484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02月19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85690337U,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东南环线金钻年华B栋2205。
法定代表人:候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被告:***,汉族,40岁,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贵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立案。原告***于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发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蝶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