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2财保6号
申请人: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37380192K,住所: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61兰桂园商住楼三层1号。
法定代表人:段文,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律师,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榕江县城北新区祥和新苑A1栋1单元401、40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730943588F。
法定代表人:石忠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2608048520200000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隐匿、转移财产,以确保其在之后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期限为一年,即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凯欣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