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772号
申请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席超,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105********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燕莎东支行的银行存款。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10501********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燕莎东支行975248.8元的银行存款。
上述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