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9331号
原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席超,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男,汉族,1973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5元,减半收取5375.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