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56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泉。
被执行人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3民初2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车辆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5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薛 骞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