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长岛新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390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高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新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XX。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新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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