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1000号2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倪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永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凤凰御景小区4栋商业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茂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雪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云南光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广场A6地块写字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夏。
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3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0,595.15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光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星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2,780,595.15元存款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竹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殷 璐
书 记 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