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579号
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1000号2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倪量,总经理。
被告:上海紫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保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188号1幢39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保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