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063号之一
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1000号2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倪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建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西街荣华国际中心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建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5,025元,由原告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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