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建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0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区四平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倪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建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西街荣华国际中心20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建康养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2,365.8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初步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建康养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