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执241号
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淮阳县羲皇大道与五彩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03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百城天地的商铺二处,现正在评估过程中,暂不能处置,待评估结果结束后再行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