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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正腾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2民初21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作诉前登记,经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026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以438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4月19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其中以264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5月2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其中以199050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2月2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6月5日,原告(设计人)、被告(发包人)就“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经济开发区控规单元B5-02-05地块”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规划及方案)(以下简称合同)1份。合同第6.2条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表,分为七个阶段支付,其中前六个阶段共计1260650元,第六阶段的付款金额为199050元;第二至第七阶段的付款时间为“在设计人符合付款条件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各阶段付款申请及与各阶段申请付款额等额发票后15日内”。合同11.3条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时,每逾期支付一日,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2021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设计费358000元。被告又分别于2021年10月19日、11月24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设计费438200元、265400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4月19日和2022年5月24日。前述汇票到期后,经提示付款均被拒付。2022年4月24日,原告依据被告要求提交了第六阶段的付款申请并于同日开具了金额为1990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六阶段设计费19905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加上15日再加上10个工作日后起算,即从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现为前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需向其支付前六阶段的款项共计1260650元的事实。被告已付358000元,故尚需支付902650元。被告作为欠款人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中第六阶段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原告在庭审中予以调整,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4769.67元;此后,其中703600元继续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其中199050元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设计费902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4769.67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此后其中703600元继续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其中199050元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2、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63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