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6民初4187号
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阴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东,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号1幢一单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靳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琛克,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莹,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东,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琛克、樊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465640元及利息损失37251元,共计502891元(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全部本息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订了《勘测设计协议书》,被告将其中标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的清徐县2015年清徐农网改造工程设计项目委托给原告进行设计,此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为初设、施工图、竣工图三个阶段;协议书约定的设计内容包括太原市清徐县2015年“低电压”治理工程设计,太原市清徐县2015年10千伏南尹2#线新建工程设计,太原市清徐县2015年方山等机井通电改造工程设计,太原市清徐县2015年“低电压”治理工程设计。原告按照双方在《勘测设计协议书》中的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将图纸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已于2017年8月28日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结算了此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费665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设计费,被告均拒不给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对支付原告全部设计费465640元及利息损失37251元,原告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2.原告向清徐县电力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存在核实物资错误的问题。二、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被告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原告设计费465640元及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勘测设计协议书》,原告提交拟证明被告将清徐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初设、施工图、竣工图勘测设计发包给原告,被告应支付原告勘测设计费为甲方结算价的70%即465640元,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清徐县2015年“低电压”治理工程、清徐县2015年10KV南尹2#线新建工程、清徐县2015年春光村等低压台区新建工程、清徐县2015年方山等线路机井通电改造工程的《初步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竣工图绘制说明书》各一份,原告提交拟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的初设、施工图、竣工图勘测设计义务;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工程本部科目明细账及付款会计凭证,原告提交拟证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已支付被告清徐农网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费665200元;4.《勘测设计协议书》、国网晋招运检设计字(2015-0317)-太原-134、国网晋招运检设计字(2015-0317)-太原-135《成交通知书》,被告提交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从国网电力公司招投标公司中标涉案4个工程,2015年5月与原告签订《勘测设计协议书》,协议书4.2.1及4.2.5条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并根据被告的审查结果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及补充,协议书4.2.3条约定,因原告原因没有交付设计文件,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5.《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联》4张,被告提交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依约向电力公司开具发票要求付款,电力公司以设计文件存在物资缺口为由拒付款项,直至2017年8月28日,被告与电力公司协调好善后问题后电力公司才支付款项;6.《关于清徐县2015年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物资与实际不符问题的说明》及《清徐2015年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物资与实际不符差量明细》,被告提交拟证明因原告设计存在物资错误,导致工程物资缺口达90余万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经相关当事人签章确认,证据客观真实,与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原告承揽被告清徐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但在完成设计任务时,未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定。
经上述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订了《勘测设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2015年清徐农网改造工程”委托给原告进行项目设计,工程内容包括清徐县2015年“低电压”治理工程、清徐县2015年10KV南尹2#线新建工程、清徐县2015年春光村等低压台区新建工程、清徐县2015年方山等线路机井通电改造工程的设计。原告须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参加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及补充。后原告未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而是直接交付给清徐县供电公司,因此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原告设计中存在核实物资错误的问题,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以此为由未及时支付设计费,直至2017年8月28日,被告经与电力公司多次协商才结算了全部设计费665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勘测设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工程款后支付原告设计费,现原告按约完成设计任务,被告也已收到建设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46564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而是直接交付清徐县供电公司,故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65640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京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亚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