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6执2669号之一
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设计费465640元、迟延履行利息627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1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95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兆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一、终结本院(2019)晋0106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晋涛 审判员  张 斌
书记员  李诗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