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5号1幢一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明力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盛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