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7民催3号
申请人:太原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15楼二单元3302。
法定代表人:郑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太原市***电子有限公司、票号为×××、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票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全称为招商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招商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称票据支付行为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地址为太原市南中环街265号国信嘉园项目东南角18号楼,且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为申请人出具了挂失支付通知书,依法应当向支付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原市***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退还给申请人太原市***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俊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郭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