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1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组织机构代码:118489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丹阳市日月升华水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IMERAL46。
法定代表人:贡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日月升华水城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除已付的7万元外,自2018年1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2万元至2019年春节前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81民初701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虞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