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9997号
申请人: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82165A。
法定代表人:曲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89294Q。
法定代表人:丁明龙,经理。
原告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