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3民初4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
被告: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
法定代表人:丁明龙。
原告**与被告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